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3年度,7號
TCDV,93,金,7,2006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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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戊○○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3年度附民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戊○○甲○○丙○○如理由欄所示之訴,暨各該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刑事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 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 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 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 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 ,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又若刑事 法院就裁定移送部分,業經認定該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祗 以為裁判上一罪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時 ,因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刑事法院本應以判決 駁回,若疏於注意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民事庭仍應予以 駁回(最高法院民國66年台上字第1094 號判例參照)。二、原告就被告戊○○甲○○丙○○後述部分起訴主張:被 告戊○○甲○○丙○○等人從實際上控制順大裕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之訴外人即擔任廣三集團總裁曾 正仁處,獲悉曾正仁之廣三集團於87年11月中旬,以向原告 及順大裕公司攫取之資金,投入股市非法拉抬順大裕公司股 票之價格,竟在上開消息未公開前,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 被告戊○○及其借用訴外人曾正行,被告甲○○借用訴外人 林岳鋒林岳德陳瑞芬林陳金雀,被告丙○○及其借用 訴外人林玉蔥藍雅華張峻榮張峻源等人,在所開設之 帳戶,大量賣出如附表所示順大裕及原告公司股票,涉有內 線交易罪,復將該違反內線交易罪之所得,予以掩飾、匿藏



及搬運,係另犯洗錢罪。而原告先後於87年11月19日、同年 月20日共計買入順大裕公司股票2萬9308張,金額合計新台 幣(下同)17億4576萬8000元(另手續費218萬5000元); 另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戶於87年11月21日、23日及24 日 在原告銀行證券商委託大量買進順大裕及中企股票,於同年 11月24、25及26日應履行交割之日,拒不履行交割,造成原 告為履行交割而受到鉅額損失,原告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 之1第2項所定之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即善意買入有價證 券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人),並屬內線交易行為禁止之法律 規定所保護之對象,且因情節重大,被告均應就其於消息未 公開前賣出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 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之3倍,賠償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 人即原告,但因原告已就其中一成為一部請求,另案提起民 事訴訟,為此爰於本件訴訟,併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 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法律關係,就上開內 線交易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差額之2.9倍,即被告甲○○戊○○丙○○各2728萬3200元、734萬2336元、1794萬 5374元。就該部分並聲明:被告甲○○戊○○丙○○應 依序給付原告2728萬3200元、734萬2336元、1794萬5374元 及自8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 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原告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定期存單供擔 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查:被告戊○○甲○○丙○○就如附表所示出賣股 票被訴內線交易罪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2年度金重訴字 第1136號判決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祗以為連續犯之 一部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而已,實質上 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此有卷附之前開案件判決1件可 稽,是以本院刑事庭就前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 決駁回該部分之訴,本院刑事庭雖誤以裁定移送至民事庭, 然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訴訟仍非合法,應予駁回。四、原告前開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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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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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成交日│證券商名稱│帳號 │股票名│成交價│買進股│賣出股 │成交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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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871120│京華豐原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5000 │ 92500元│
戊○○ │871120│金鼎潭子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40000 │ 0000000元│
戊○○ │871120│統一大里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645000 │00000000元│
曾正行 │871120│金鼎潭子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80000 │00000000元│
曾正行 │871120│大 裕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09000 │ 0000000元│
林岳峰 │871120│大慶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30000 │ 0000000元│
林岳峰 │871120│永興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786000 │00000000元│
林岳德 │871120│永興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879000 │00000000元│
林岳德 │871120│中企西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50000 │ 0000000元│
林陳金雀│871120│永興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579000 │00000000元│
林陳金雀│871120│國際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210000 │00000000元│
藍雅華 │871120│大慶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50000 │ 0000000元│
藍雅華 │871120│中信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378000 │00000000元│
藍雅華 │871120│三 多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55000 │ 0000000元│
陳瑞芬 │871120│日盛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96000 │ 0000000元│
陳瑞芬 │871120│大 裕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306000 │00000000元│
陳瑞芬 │871120│協和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639000 │00000000元│
林玉蔥 │871120│永興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200000 │00000000元│
林玉蔥 │871120│大 裕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607000 │00000000元│
林玉蔥 │871120│協和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18000 │ 0000000元│
張峻榮 │871120│日盛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220000 │00000000元│
張峻榮 │871120│協和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310000 │00000000元│
張峻榮 │871124│寶盛北屯 │0000000 │中 企│24.4元│ 0 │ 25000 │ 610000元│
張峻源 │871120│日盛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20000 │ 0000000元│
張峻源 │871120│協和台中 │0000000 │順大裕│59.5元│ 0 │ 318000 │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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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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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