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丑○○ 辛○○ 玄○○ 亥○○ F○○ 辰○○ 子○○ 巳○○ I○○ 丙○○ 己○○ 乙○○ 酉○○ D○○被上訴人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H○○ 十樓被上訴人 宗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戌○○被上訴人 瑞彬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天○○被上訴人 龍彬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宇○○○被上訴人 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癸○○ 2被上訴人 宗玄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B○○被上訴人 惠年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G○○被上訴人 榮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A○○被上訴人 壬○○ 泛太平洋國際假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J○○被上訴人 戊○○ 卯○○ 午○○ 號 庚○○ 號 E○○ 宙○○ 申○○ 未○○ 地○○ C○○ 寅○○ 丁○○○○○○ 號 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品公司等因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經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9,54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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