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41號
TCDV,93,智,41,2006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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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一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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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