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一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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