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薪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95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5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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