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481號
TPDV,91,重訴,2481,2002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即接
  訴 訟 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戊○○
  被    告 元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戊○○
  被    告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陳述:被告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百貨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間 ,以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業公司)、元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 限公司、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南公司)、己○○乙○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各一份,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柒仟壹 佰柒拾伍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清 償期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嗣上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均同意,清償期 展延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並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經原告催告後仍 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亞百貨公司自九 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前述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大亞百貨公司尚積欠柒仟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分別自九十年 一月三十一日、同年三月一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就玖佰萬元部分先為一部之主張,請求被告大亞百貨公司、環亞 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公司、己○○、乙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清償明細表各一份,增補契約、保證書各二 份,授信約定書六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大亞百貨公司、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開南公司、己○○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上之事由:
被告大亞百貨公司、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開南公司、己○○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亞百貨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以被告環亞大飯店公司、 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公司、己○○乙○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各一份,向原告借款柒仟壹佰柒拾伍萬元 ,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清償期為八十八 年八月十三日;嗣上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均同意,清償期展延至九十年 八月十三日;並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視為 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亞百貨公司自九十年一月三十 一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前述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大亞百貨公司尚積欠柒仟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分別自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同年三月一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就玖佰萬元部分先為一部之主張,請求被告大亞百貨公司、環亞大飯店公司、 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公司、己○○乙○,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被告大亞百貨公司、環亞大飯店 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公司、己○○乙○,則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清償明細表各一 份,增補契約、保證書各二份,授信約定書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大亞百貨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 期款,該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 還借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亦



著有明文。本件被告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開南公司、己○○乙○,擔任被告大亞百貨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如前所述, 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之意旨,被告大亞百貨公 司、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公司、己 ○○、乙○,自應就被告大亞百貨公司向原告借貸之借款,與被告大亞百貨公司 負擔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大 亞百貨公司、環亞大飯店公司、聯業公司、元康公司、環亞股份有限公司、開南 公司、己○○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丙、另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准許。
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百分之一點六五之上訴費,若未繳納,逕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顯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