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黃悅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光碟重製物、電腦主機壹台、燒錄機壹台、空白光碟片貳拾叁片、數據機壹台、片名籤紙叁張、價目表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原名黃悅寧)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著作物 ,係擁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意圖營利,基於散布及重製 侵害著作權光碟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起 ,以其向雅虎奇摩網站伺服器管理者申請使用之「afyikimo 」帳號,上網刊登欲販賣上開盜版光碟重製物之訊息,以每 片新臺幣(下同)十五元之代價,以每套為單位出售,並提 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黃悅寧,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供欲購買上開盜版影音著作物之人先行匯款,迨買受金 額匯入前揭帳號後,即以其在網路上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 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重製光碟,利用其所有之電腦燒錄器及空 白光碟,在臺中市○區○○○路一一九號十九樓之四住處, 擅自連續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號、附表二編號一、二號著作 光碟,或連續將購自網路之如表一編號二號、附表二編號三 至六號所示之光碟寄送散布,以此方法連續侵害著作財產權 人之重製、散布權。嗣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 五分許,為警方在臺中市○區○○○路一一九號十九樓之四 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重製物、電腦 主機一台、燒錄機一台、空白光碟片二十三片、數據機一台 、片名標籤紙三張、價目表一張等物。案經弘恩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七厘米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甲○○、張盈芳於警詢時陳述內容相符,並有弘恩公司 、七厘米公司之鑑識證明書、授權使用合約書、授權合約書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各一份、奇摩雅虎網站之交易內
容資料一份、蒐證照片四張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盜版光碟重製物及電腦主機一台、燒錄機一台、空白 光碟片二十三片、數據機一台、片名標籤紙三張、價目表一 張扣案足憑,可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其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檢察官就上開二罪,均漏載第 二項)。被告先後多次重製、散布光碟重製物之犯行,均時 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各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 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且與告訴人弘恩公司、七厘米公司達成和 解,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檢察官對本案最 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且具有連續犯而應加重其刑之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意旨當係認應對被告為緩刑之宣 告,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被告貪圖小利而犯本罪,顯見 其守法觀念淡薄,本院認應以專業之觀護人,輔導其品性, 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令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始符緩刑制度之良法美意。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 版光碟重製物、電腦主機一台、燒錄機一台、空白光碟片二 十三片、數據機一台、片名標籤紙三張、價目表一張,為被 告重製、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用之物品,應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附表一: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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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片名 │包裝│ 片數 │ 著 作 權 人 │
│號│ │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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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藍色生死戀 │ 1套│ 18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
│ │ VCD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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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春日VCD │ 1套│ 26 │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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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非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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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片名 │包裝│ 片數 │ 備 註 │
│號│ │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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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定大飯店 │ 1套│ 20 │ │
│ │ V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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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擋不住的愛 │ 2套│ 32 │ │
│ │ V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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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愛在哈佛VCD│ 1套│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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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浪漫滿屋VCD│ 1套│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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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冬季戀歌VCD│ 1套│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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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國的階梯 │ 2套│ 56 │ │
│ │ V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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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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