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425號
TPDV,91,重訴,2425,200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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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潘建華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柒萬柒仟零陸拾陸元玖角肆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甲○○給付之部分,得假執行。
本判決命被告乙○○丙○○給付之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捌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訴外人捷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越公司)邀同被告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與原告簽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 ,約定於美金六十萬元範圍內,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約定以各筆遠期 信用狀押匯日起算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 ,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當日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計收利息,最遲應於各筆 遠期信用狀項下之債務清償日,將各筆債務本息按清償時原告公佈之即期外匯賣 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遲延清償時,除依照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 日原告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二點五、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 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捷越公司於九十年十 一月十四日,邀同被告三人簽立保證書予原告,同意連帶保證捷越公司對原告現 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三千三百六十萬元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捷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捷越公司 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陸續委請原告開發外幣遠期信用狀八筆,各筆墊款之 開狀日、開狀金額、已結匯金額、墊款金額、部分償還金額、墊款餘額、約定清 償日、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扣除已結匯及部分還款金額後,墊款餘額 為美金四十七萬七千零六十六元九角四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一件、授信約定書五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暨進口結匯證實書各八件、保證書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乙○○方面: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貳、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對於擔任連帶保證人及捷越公司欠款之金額均不爭執。叁、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伊去銀行在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上簽名時,保證書上面已經有被告乙○○甲○○簽名了。但簽名時承辦人丁○○只有問伊是否同意用伊的停車位設定抵 押,就拿三張文件給伊簽名,伊在簽名的時候並沒有聽到丁○○告訴伊是當連帶 保證人,因為丁○○拿保證書給我填的時候,丁○○是把保證書摺成一半,讓我 簽名,伊也沒有注意到伊簽名的上方印有連帶保證人這幾個字,伊以為只是簽名 同意用車位讓原告設定抵押。保證書上伊的簽名、身分證字號、地址以及甲○○ 的地址都是伊填寫的。授信約定書上的簽名、地址也都是伊寫的。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捷越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八年四 月十三日與原告簽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捷越公司又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 日,邀同被告甲○○乙○○丙○○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捷越公司對原告 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以三千 三百六十萬元為限額,願與捷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捷越公司自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陸續委請原告開發外幣遠期信用狀八筆,各筆墊款之開狀日、開狀 金額、已結匯金額、墊款金額、部分償還金額、墊款餘額、約定清償日、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扣除已結匯及部分還款金額後,尚欠墊款餘額共計美金 四十七萬七千零六十六元九角四分迄未清償之事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並 據原告提出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一件、授信約定書五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暨進口結匯證實書各八件、保證書一件為證,被告丙○○除辯稱:伊無為捷越公 司連帶保證之意思,伊只是同意以伊所有之停車位設定抵押權與原告以擔保捷越 公司債務之清償云云外,對其餘事實並不爭執,而被告乙○○復未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為被告丙○○所否認, 而成為本件之爭點。經查,被告丙○○自認保證書上連帶保證人欄、對保欄及授 信約定書立約人欄上其簽名均為真正,堪認上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形式上為真 正。被告丙○○雖辯稱:伊無為捷越公司連帶保證之意思,伊只是同意以伊所有 之停車位設定抵押權與原告以擔保捷越公司債務之清償云云,共同被告甲○○固 到庭證稱:「(提示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之保證書,請敘述當天對保的情形?) 當天我先到銀行去對保,保證書上的金額、第一行連帶保證人三人的名字,是我 在銀行寫的,我太太下班以後大概六點多的時候才去銀行當時我也在場。因為銀



行說擔保品不足,所以我叫我太太(丙○○)拿出停車位來做擔保,但當天我到 銀行填寫保證書時,銀行要求我太太當連帶保證人,但我沒有跟我太太說這件事 情,又因為我怕我太太不當保證人銀行就會緊縮銀根不貸那麼多錢給我。」、「 (你有無告訴銀行說你太太不做連帶保證人?)沒有,因為我跟我太太說停車位 拿出來當擔保品,當場我沒有聽到丁○○告訴我太太她要當連帶保證人。」云云 ,嗣改稱:「我那天去銀行兩次,但我不記得我填寫保證書上的金額、第一行連 帶保證人三人的名字是在哪一次去填的,我太太只去一次。」、「(原告訴訟代 理人發問:第二次去的時候你太太填完走到隔壁櫃台時,你在我的櫃台前面做什 麼?)不記得。當天去的時候是我太太先到丁○○的櫃台對保,這時候我是站在 隔壁的櫃台,填保證書的金額、連帶保證人三人名字的那一面,我太太則站在丁 ○○的櫃台在保證書的另一面簽名,至於我太太簽名是在我填好保證書的金額、 連帶保證人三人名字之前或之後我已經不記得了。」等語(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 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甲○○所為之證詞顯示其對當天對保之情況記憶已 模糊不清,其所述沒有聽到丁○○告訴丙○○要當連帶保證人云云,顯係事後迴 護其妻丙○○之詞,不足採信。且證人即本件對保之承辦人丁○○到庭結證稱: 「當天甲○○與被告丙○○一起到原告銀行來,我有當著被告丙○○的面,請甲 ○○填寫連帶保證人三人姓名及保證的金額,並請被告被告甲○○、被告丙○○ 當場簽名,簽名的時候文件都是攤開來的,所以我認為被告都知道他們是連帶保 證人,乙○○當天沒有來,是隔天請他到銀行來簽名。」、「當天的情形應該是 :被告丙○○簽完之後,我請甲○○填寫金額並且告訴他們為什麼填這個金額的 意思,是因為銀行能給被告貸款的上限就是這個金額,並且告訴他經辦不能幫他 們填寫金額,所以要請他自己寫,說這些話的時候他們三人(甲○○、被告丙○ ○及二人之女兒)都站在我的櫃台前面,我也告訴他們保證人保證的上限也是這 個金額。」等語明確(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 論筆錄),況查保證書上連帶保證人欄下其簽名、身分證字號、地址以及甲○○ 的地址,對保欄其簽名都是其填寫的,授信約定書上立約人欄下之其簽名、地址 都是亦係其本人填寫乙節,為被告丙○○所自承,而被告丙○○為三十九年九月 生,簽立上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時為五十一歲,依其所述其有從事工作,其在 上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含簽名書寫多達五十餘字時,衡情應無不知其係擔任連 帶保證人之理。另參以倘係單純辦理抵押權設定,自無需填寫保證書及授信約定 書,是被告丙○○所辯其無為捷越公司連帶保證之意思,其只是同意以其所有之 停車位設定抵押權與原告云云,洵無足取。
三、綜上所述,被告丙○○既於上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上簽名為捷越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而被告丙○○又無法證明其簽訂上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並無為捷越公司 保證之意思,此外,被告丙○○亦未主張及舉證證明有終止本件保證契約之事實 ,是被告丙○○及其餘被告應依保證書之約定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而查本件借 款並未逾上開保證書所約定之保證範圍,是原告主張被告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 帶清償之責,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四十七萬七千零六 十六元九角四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掛牌即期賣



出匯率折付新台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命被告甲○○給付之部分,係本於被告甲○○之認諾而為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判決命其餘被告給付之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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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