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571號
TCDM,94,訴,3571,2006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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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一一五三九、一一九一六、一一九六三、一三三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辰○○與同居之男友Q○○(已由本院先行審結)、其弟林  卯○○(已由本院先行審結)及常居大陸之潘凱辰(由檢察  官另案偵辦)共組詐欺與恐嚇取財集團,該犯罪集團在台灣 地區以辰○○、Q○○、卯○○為首,由Q○○與卯○○負 責與大陸共犯聯絡,Q○○並提供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人頭  帳戶作為犯案工具,辰○○、卯○○則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  款卡在台中縣、市及台北地區等地之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受詐 欺或恐嚇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俗稱車手),此外Q○ ○與卯○○亦分別雇用癸○○、W○○、宇○○(以上三人 均已由本院先行審結)等人擔任車手,癸○○另聽從Q○○ 之指使收購或承租人頭帳戶以供該犯罪集團使用,且雇用其  弟壬○○(已由本院先行審結)為司機,由壬○○以車號R  五-二二0一號自小客車搭載癸○○四處向他人收購、承租 存摺並提領贓款,壬○○並多次將購買或承租帳戶之代價交 付出賣或出租之人。其等即為謀生計,而基於以犯詐欺取財  罪為業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由Q○○聯繫大陸共犯實 施如附表所示之詐騙及恐嚇手法,致乙○○等五十一名被害  人或因受欺瞞後陷於錯誤,或因受恐嚇後心生畏懼,而匯款  至Q○○所提供及癸○○收購或承租之帳戶內,其等各次犯 行,均詳如附表所示;待被害人匯出款項後,即由辰○○、  卯○○、宇○○、癸○○、W○○等車手負責提領,而得手  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Q○○、辰○○、卯○○、 宇○○等人再將部分得手之贓款匯給大陸之共犯,至卯○○  、宇○○等車手則按月向Q○○及辰○○領取薪水。嗣因警



  方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十分許,在台中巿大鵬路一 三六號查獲Q○○、辰○○,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 ○路二段一二六巷四八號四0五室查獲宇○○、卯○○,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卯○○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SIM卡五張 及手機一支;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在台中 市○○○路與大德街口查獲癸○○,從其駕駛之車牌號碼四 六0五-KU號自小客車內,及經其帶同至台中巿精誠三十 街四三號三樓之七之住處,共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編號 一至五等五支行動電話乃癸○○等人所有供該集團上開犯罪 所用之物);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在台中 市○○區○○路二段二一巷四六號查獲壬○○,扣得如附表 四所示之物,進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  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辰○○經本院訊問後,雖供述與共同被告Q○○同居並 育有二子,然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辯稱:她於九十三年間懷 孕生產,在台北坐月子,後返回花蓮,至九十四年七月間始 因病再到台中實施手術,並無能力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實施 任何犯罪,對Q○○、卯○○、宇○○等人被訴情節毫無所 悉,絕無擔任車手或發放薪水給宇○○云云。經查:  ㈠關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共同被告Q○○、卯○○、癸○   ○、宇○○、W○○、壬○○等人共同參與該詐欺與恐嚇   取財集團,而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乙○○等人或詐欺取   財藉以維生,或連續恐嚇取財等犯行,業據Q○○、卯○   ○、癸○○、宇○○、W○○、壬○○等人於本院審理時   認罪(均行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並有下列各項證據   方法足認共同被告Q○○等六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   可認定其等之犯行:
   ⒈附表編號1部分,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及臺灣銀行匯出匯款用紙影本各一張、新    竹東門郵局張雄威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一份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影本一張。
 ⒉附表編號2部分,被害人Z○○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   分行曾發達帳戶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一份。  ⒊附表編號3部分,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一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



    屯分行張文宏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等影    本各一份。
 ⒋附表編號4部分,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陳述、土地  銀行汐止分行存款存摺影本一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    江分行廖乾坤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影本各一份    。
 ⒌附表編號5部分,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陳述、中華  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龍井新庄郵    局陳金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    本各一份。
 ⒍附表編號6部分,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陳述、中華  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中壢頂   壢郵局蕭志清帳戶之基本資料影本一紙。
   ⒎附表編號7部分,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四張。
 ⒏附表編號8部分,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單影本一張、新竹東門郵局張雄威帳戶之開戶   資料影本一份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一張。  ⒐附表編號9部分,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陳述、竹山   東埔蚋郵局許志卿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等影本各一份。
  ⒑附表編號10部分,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陳述。  ⒒附表編號11部分,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草屯  碧山郵局吳維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    料等影本各一份、大里郵局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本各一份、新社郵局黃上苗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本各一份、鳳山新富    郵局劉鳳娣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一份。
  ⒓附表編號12部分,被害人L○○於警詢時之陳述、中華   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⒔附表編號13部分,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   ⒕附表編號14部分,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陳述。  ⒖附表編號15部分,被害人蔡經緯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張、桃園大園郵局戴宗狄帳戶之開   戶資料影本一份。
  ⒗附表編號16部分,被害人S○○於警詢時之陳述、聯邦   銀行匯款通知單影本一張。
  ⒘附表編號17部分,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陳述、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張、花蓮國安郵局方建文帳戶之 開戶資料影本一份。




  ⒙附表編號18部分,被害人味丹公司襄理張雄輝於警詢時   之陳述、恐嚇信件一封、利用注射針筒對味丹公司產品 注射之照片五張、證人高禩昌之警詢筆錄、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影本二張、大肚郵局高禩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往來明細等影本各一份。
  ⒚附表編號19部分,被害人X○○○○於警詢時之陳述、   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八張、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暨轉   匯入相關資料等影本各一份。
  ⒛附表編號20部分,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陳林惠珠帳戶之帳戶歷史交易查 詢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21部分,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台中   西屯郵局張文宏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22部分,被害人U○○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海山分行鄭鴻泉帳戶之歷史明細檔查詢單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23部分,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查詢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24部分,被害人N○○於警詢時之陳述。   附表編號25部分,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  附表編號26部分,被害人詹朝根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附表編號27部分,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   附表編號28部分,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寶華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陳俊豪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影本各一份 。
  附表編號29部分,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陳述、萬泰   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 細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30部分,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單影本一紙、桃園縣八德巿麻園郵局廖福興帳 戶之開戶資料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31部分,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陳述、中華   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細表影本一紙。  附表編號32部分,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陳述、ATM



  提款機交易細表影本二張、聯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李羿 駖帳戶之基本資料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33部分,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陳述、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及第一銀行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一張、安泰商業銀行竹北分行薛英柏帳戶之開戶資料   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34部分,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明細及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紙。
  附表編號35部分,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查詢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36部分,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查詢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37部分,被害人宙○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查詢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38部分,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 分行張雄威帳戶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39部分,被害人T○○於警詢時之陳述、誠泰   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 影本一張。
  附表編號40部分,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陳述、誠泰   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 影本一張。
  附表編號41部分,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陳述、誠泰   銀行土城分行鄭鴻泉帳戶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 影本一張。
  附表編號42部分,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客戶交易細單影本二紙。
  附表編號43部分,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張文宏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往來明細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44部分,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害   人亥○○之郵局存摺影本一份。
  附表編號45部分,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陳述、寶華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陳俊豪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 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46部分,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陳述、大里   郵局巳○○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本各 一份,及郵政國內匯款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    用紙、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電腦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各    一張。
 附表編號47部分,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  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I○○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   往來明細表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48部分,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陳述、台中   英才郵局廖泌欽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49部分,被害人賀成才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   國內匯款單影本一張、潭子郵局廖資發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等影本各一份。
  附表編號50部分,被害人Y○○於警詢時之陳述。   附表編號51部分,被害人J○○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賴金明帳戶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影本一份。
 此外,尚有被告卯○○、癸○○、宇○○、W○○於偵  查中具結之證詞,被告卯○○匯款至Q○○中國信託帳 戶之錄影帶影像照片一張,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與0000000000號之基地台路徑分析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雙 向通聯紀錄等附卷可參,及前述扣押物可證。
㈡又被告辰○○有共組該詐欺與恐嚇取財集團,亦擔任俗稱 車手之工作,為共同被告即其弟卯○○與宇○○多次親眼 目睹被告辰○○提領詐欺與恐嚇所得之贓款,宇○○並將 多數領得之贓款交給被告辰○○,被告辰○○也曾指示宇 ○○將提領所得之贓款匯往大陸,及宇○○係向被告辰○ ○領取薪水等情節,業據共同被告卯○○、宇○○於檢察 官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訊問時,均具結而證述在卷(見九十   四年偵字第一一九六三號卷㈡第五0至五一頁、第六一至   六二頁)。且共同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再度具結證述  :被告辰○○確有涉案,也負責提領贓款,她曾親眼目睹 被告辰○○在台北地區提領贓款數次;她的確是向被告辰 ○○領取薪水,九十四年三月之前在台北領取,其後在台 中領取,於每月之月底領取;她所領得之贓款均交給被告 辰○○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四三至四七頁),與前於 檢察官訊問時所具結之證詞,前後一致,並無矛盾或瑕疵 可指。




㈢而通觀全卷,共同被告卯○○、宇○○與被告辰○○之間 ,並無任何嫌隙,卯○○復係被告辰○○之胞弟,存有特 殊親誼,斷不可能無端設詞反噬至親,故共同被告卯○○ 、宇○○前揭證詞適合採為判斷本件事實之基礎,而足證 被告辰○○確有卯○○、宇○○所證述參與該詐欺與恐嚇 取財集團之犯行。尤其,共同被告W○○於九十四年十月  五日檢察官訊問時,曾具結證稱:他並未睹被告辰○○提 領贓款,但被告辰○○知悉他們從事俗稱車手之提款工作 ,他還曾經去過被告辰○○及Q○○之住處,當時他們在 車上等之語(見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一九六三號卷㈡第六五 頁),更足以佐證卯○○、宇○○等證詞屬實可信。至共 同被告Q○○固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被告辰○○僅 在家照料小孩,不過問其在外所為,與本案無涉云云(見 本院卷第二宗第二六至二七頁),然縱使不論其與被告辰 ○○之間為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所為證詞本即易有偏袒之 虞而難期真實,即就其證詞本身而言,也不能動搖前述本 院調查共同被告卯○○、宇○○及W○○等人證詞所獲致 之心證,自不足予被告辰○○有利之判斷。
㈣此外,被告辰○○雖再聲請傳喚其父寅○○及共同被告Q ○○之姊廖淑蘭等人為證,欲證明其於九十三年年底至九 十四年七月間之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藉以證明其並無能  力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實施犯罪。惟查寅○○、廖淑蘭等 人即便到庭證述被告辰○○於上述期間內之身心及生活概 況,也與被告辰○○有無前揭犯行全然無關,自無調查之 必要。
㈤綜合前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辰○○與共同被告Q○○ 等人共組詐欺與恐嚇取財集團,而常業詐欺及連續恐嚇取 財等犯行,已足可認定;前述否認犯行之辯解,因非事實 ,無可採信。
二、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與共同被告Q  ○○、卯○○、癸○○、宇○○、W○○、壬○○及常居大  陸之潘凱辰等人間,就所犯常業詐欺及恐嚇取財等二罪,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多次恐嚇取財之  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 反覆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再者,所犯常業詐欺及連續恐嚇取財等二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謂此二罪間具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構成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尚有 未洽。爰審酌被告辰○○與其他共同被告合組詐欺及恐嚇取



財集團,使乙○○等五十一名被害人損失不輕,犯罪所得在 一千萬元以上,相當危害社會治安;復觀其收受其他車手領 得之贓款,並負責發放車手之薪資,足見位居集團中之核心 地位,惡性更為重大;又犯後未見悔悟,態度不佳;並再考  量其素行、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有利、不  利之情狀後,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乃共同被告卯○○  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等五支行動  電話乃共同被告癸○○等人所有亦供該集團上開犯罪所用之  物等情節,業據共同被告卯○○、癸○○二人於警詢時供明 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至其餘之扣案物,因或非被告辰○○及其他共同被告所有 ,或未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非犯罪所得之物,故均不諭知沒 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V○○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持有人Q○○、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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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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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號)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號) │ │
├──┼──────────────────┼────┤
│三 │中國信託現金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四 │聯邦銀行現金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五 │中國信託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六 │中國信託商銀支票本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持有人宇○○、卯○○)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一 │SIM卡 │一張 │
│ │(門號:0000000000) │ │
├──┼──────────────────┼────┤
│二 │SIM卡 │一張 │
│ │(門號:0000000000) │ │
├──┼──────────────────┼────┤
│三 │SIM卡 │一張 │
│ │(門號:0000000000) │ │
├──┼──────────────────┼────┤
│四 │SIM卡 │一張 │
│ │(門號:0000000000) │ │
├──┼──────────────────┼────┤
│五 │SIM卡 │一張 │
│ │(門號:0000000000) │ │
├──┼──────────────────┼────┤
│六 │NOKIA8250型手機 │一支 │
└──┴──────────────────┴────┘
附表三(持有人:癸○○)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一 │mototola手機 │一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二 │nokia手機 │一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三 │nokia手機 │一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四 │行動電話手機 │一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五 │motorola手機 │一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六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吳應龍) │ │
├──┼──────────────────┼────┤
│七 │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吳應龍) │ │
├──┼──────────────────┼────┤
│八 │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廖沁欽) │ │
├──┼──────────────────┼────┤
│九 │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胡俊豪) │ │
├──┼──────────────────┼────┤
│十 │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黃木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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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台灣大哥大SIM卡 │一張 │
│ │(序號:000000000000) │ │
├──┼──────────────────┼────┤
│十二│郵局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十三│寶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十四│誠泰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十五│郵局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十六│台新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十七│新竹商銀金融卡 │一張 │
│ │(A/C:00000000000) │ │
├──┼──────────────────┼────┤
│十八│ATM存根 │三張 │
│ │ │ │
├──┼──────────────────┼────┤
│十九│筆記本 │三本 │
│ │ │ │
├──┼──────────────────┼────┤
│二十│PHS手機 │十四支 │
│ │ │ │
├──┼──────────────────┼────┤
│二一│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張熊威) │ │
├──┼──────────────────┼────┤
│二二│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陳金峰) │ │
├──┼──────────────────┼────┤
│二三│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王啟津) │ │
├──┼──────────────────┼────┤
│二四│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廖瑞洋) │ │
├──┼──────────────────┼────┤
│二五│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廖宛蓁) │ │
├──┼──────────────────┼────┤
│二六│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林軒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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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賴金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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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寶華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陳俊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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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新光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張文宏) │ │
├──┼──────────────────┼────┤
│三十│上海商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廖乾坤) │ │
├──┼──────────────────┼────┤
│三一│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張雄威) │ │
├──┼──────────────────┼────┤
│三二│復華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胡丞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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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臺灣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黃安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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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黃上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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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新竹國際商銀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曾發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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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曾發達) │ │
├──┼──────────────────┼────┤
│三七│中國信託商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曾發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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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郵局存摺 │一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0、廖資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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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身分證件 │七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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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印章 │十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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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復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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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花旗銀行信用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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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上海商銀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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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寶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卡號: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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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筆記本 │五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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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便條紙 │十四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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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