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 丙○○○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建忠被 告 日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月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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