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91號
TCDM,92,附民,491,2006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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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日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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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