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1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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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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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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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連有限公司 │台北商業銀行桃園分│94年8月5日 │40,321元 │QC九八八七一六│ │
│1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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