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5號
TYDV,95,除,65,200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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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到我家精品家飾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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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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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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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錦堂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4年7月26日 │9,700元 │AA0000000 │ │
│ │ │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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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