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樓
之7
被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297,651 元,應繳裁判費為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77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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