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66號
TYDV,95,聲,66,200602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余玉泉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其本票債務為由 ,聲請鈞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220號假扣押裁定聲請人所有 財產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二、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其本票債務新台幣2,545,745 元為由,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6220號假扣押裁定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該假扣押裁 定為證。又查,相對人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 ,嗣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175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審理,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95年1 月24日新 院雲民格95竹北簡18字第00641 號函附之95年度竹北簡字第 18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卷宗影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對聲 請人起訴,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 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