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606號
TPDV,91,訴,6606,200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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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原   告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
  被   告 江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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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