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82號
TYDM,94,重訴,82,200602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五四號
          (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 ,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