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桃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更名為鋇党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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