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3號
SCDV,95,除,53,2006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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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曨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五一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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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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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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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曨陽企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竹│94年6月15日 │53,568元 │0000000 │ │
│ │司乙○○ │科學園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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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曨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