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99號
SCDV,95,補,99,2006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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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通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裕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
零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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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