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通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裕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
零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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