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41號
SCDV,95,補,141,2006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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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禮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
    零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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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