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60號
SCDV,94,重訴,160,2006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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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達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訴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原告起訴狀意旨所載,被告經日本人野口松男介紹後,於 民國85年8月10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借 用期間一年,此期間免息,但未依期限償還時,按日息給付 千分之一點五之違約金,被告屆期未清償借款,原告經由本 院92年度執字第137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被告不動產後, 借款本金已獲清償,但長達二千二百八十八天之違約金三千 四百三十二萬元則未獲分配清償,爰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五年期間內之違約金一千三百六十八萬千七五百元 。職是,本件乃履行借貸契約之案件(本院分案案由有誤) 。又依據原告所提之權利讓與契約書,並無兩造間關於契約 履行地點之記載。揆之首揭法條說明,被告之營業所在地既 為台北市○○路25號9樓之1,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四、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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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