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4年度,1546號
SCDV,94,竹簡,1546,2006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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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捷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元,並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92年間就原告所起造之坐落新竹市 ○○路上之「品味生活家」訂立房地代銷契約,並於93年7 月31日雙方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且於同年9月18日結算後簽 訂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第3項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編號4樓 之16及8樓之11房屋的裝潢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 310,000 元,而付款時間係以系爭2戶承購房屋貸款核撥後3 日內為期,惟上開2戶房屋貸款已分別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光復分行及日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核撥於承購戶莊福秋與陳 廷宏,並均匯入被告帳戶支付房屋價金,然屢經催討,被告 均迄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裝潢費用,且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0,000元,並自9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則以:我認為原告搬走樣品屋中之床組,應扣款 3,000 元,所以我同意給付原告 307,000元,但是無法在過年前給 付等語。
二、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及請 款表各 1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主 張為真,而關於被告抗辯原告擅自搬走樣品屋中之床組應扣 款3,000 元部分,亦為原告所同意(本院95年1月4日調解程 序筆錄),故被告此部分抗辯,自屬可採,即就其原應給付 原告裝潢費用310,000元部分,可從中扣抵3,000元。㈡、從而,原告依兩造簽立之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協議書



給付307,000元,及自9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而逾此範圍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則應駁回。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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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