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0號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沈明東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460號裁定,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