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12號
PCDV,95,除,112,200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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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周南光即帝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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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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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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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一德工程有│聯邦商業銀│94年9月10日 │341,2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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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