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66號
PCDV,94,重訴,466,200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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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熊克竝 律師
      王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訂單(買賣契約)2 紙,原告已 如期交付貨物,被告遲未給付貨款,而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 款等語。又依上開訂單條款載明:The terms of an existi ng GPA or OEM Agreement between VENDOR and ViewSonic shall supersede and replace the terms of on the rese rve side of this PO.(中譯文:賣方與ViewSonic 間現存 有效之GPA或OEM協議書之約款應取代本訂購單背面之條款) ,ViewSonic為被告之美國母公司,依原告與ViewSonic間之 OEM協議書第17.3條載明:The parties hereby consent to and submi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federl and state courts locat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nd any ac tion or suit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only be brou ght by the parties in federl or state court with app ropriate jurisdiction over the subject matter establ ished or sitting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譯文 :雙方當事人於此同意且接受美國加州之州法院或聯邦法院 之管轄。任何於本協議之下所發生之訴訟,雙方當事人按事 件之性質,僅限於向加州之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有上



開訂單、原告與ViewSonic間之OEM協議書及其中譯文(見本 院卷第5、6頁、第52至65頁、第46頁)附卷可稽。足見兩造 已就本件買賣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由美國加州之州法院或聯 邦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且不能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又此情形不可以補正。是依上開說明,自應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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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