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弘穎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6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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