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37號
PCDV,93,重訴,237,200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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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國獻律師
被   告 華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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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