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國獻律師
被 告 華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