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戊○○ 乙○○ 丁○○ 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 律師被 告 甲○○ 金竑企業有限公司 妮萊企業社即邵志傑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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