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575號
PCDM,95,聲,575,200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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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 第3415號被告林瑋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 (驗餘毛重0.286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 釋可資參照。復按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415號被告 林瑋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中所扣得疑似毒品之結晶 粉末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 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民國94年8 月19日管檢字 第0940007550號檢驗成績書乙份附卷可稽,即屬第二級毒品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一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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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