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529號
PCDM,95,聲,529,2006022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及叁包(淨重貳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 187 號被告戴文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分別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23公克)、3 包(淨重2.3 公克)(聲請書誤載海洛因4 包共淨重4.33公克,應予更正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 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復 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上開分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 23公克)、3 包(淨重2.3 公克),分別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局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2年11月12日 調科壹字第060007630 號、93年4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60008 111 號鑑定通知書各1 紙在卷足憑,足認上開分別扣案之物 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被告戴文鑫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2年度毒 聲字第37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4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於94年2 月25日免予繼續執行戒治辦理出所,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87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單獨聲請 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