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343號
PCDM,94,訴,2343,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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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乙○○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4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丙○○金竑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蘆洲市○○○路○ 段 26號4 樓,下稱金竑公司)之負責人,金竑公司以土木工程 (含鷹架之搭拆等)為業,丙○○即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 嗣於民國(下同)93年7 、8 月間,丙○○代表金竑公司將 金竑公司所承包自妮來企業社(設台北市○○路○ 段21巷20 號6 樓之1 ,負責人:甲○○),位在台北縣土城市○○路 ○ 段282 號1 至7 樓之外牆鷹架搭設工程(按上開工程之業 主為林耿聖,先發包予妮來企業社承攬),轉發包予陽輝傳 (按陽輝傳係以個人從事土木工程業務)施工,依其間契約 之約定,丙○○負有提供上開工程所需一切材料(含鷹架、 外側開口護欄、防摔網、水平母索、工作台料板、帆布等, 惟不含施工者個人所需之安全帽、腰帶、施工器具等)之義 務,丙○○應注意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 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並按上開工程之施作進度,隨時提供 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予陽輝傳在上開工程 現場施作使用,且按諸當時客觀上之一切情況,復無丙○○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陽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已將 上開鷹架(含工作台料板)搭設完1 至7 樓全部,尚未提供 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 適當設備或措施,而讓陽輝傳、戊○○(按其係陽輝傳之配 偶)及其受僱員工李景奇、丁○○、林金雄等5 人於93年10 月1 日,仍在未設有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之 上開工程現場吊掛上開鷹架之外圍防塵帆布(按陽輝傳係於 上開鷹架搭設完畢後,再自7 樓逐層往下吊掛上開防塵帆布 ),至同日18時許,陽輝傳(按其當時有戴安全帽及安全帶 ,惟安全帽未確實繫上扣好,且安全帶無水平母索可供繫掛 )在上開工程現場5 樓轉角處吊掛上開防塵帆布時,因當時 風很大而不慎自該處之工作台料板上跌倒時,即因未有上開 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 適當設備或措施,逕自該處摔落至地面,致陽輝傳因之受有



頭部外傷併發顱內出血,雖經送醫急救,仍延至同日21時30 分不治死亡。
二、案經戊○○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代表金竑公司轉發包上開 工程予被害人陽輝傳施作,並由其負責提供上開工程所需一 切材料予被害人陽輝傳施作使用,而被害人陽輝傳則於上開 時地為吊掛上開防塵帆布時,不慎墜下,經送醫急救不治死 亡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與陽輝傳係屬承攬 關係,並非僱傭關係,上開工程現場有無設置水平母索等, 都是陽輝傳自己要負責,伊並陽輝傳之死亡結果,並無任何 過失責任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代表金竑公司轉發包上開工程予被害人陽 輝傳施作,並由其負責提供上開工程所需一切材料予被害 人陽輝傳施作使用,而被害人陽輝傳則於上開時地為吊掛 上開防塵帆布時,不慎自上開工程現場5 樓轉角處跌倒墜 地,經送醫急救後,仍於上開時間因頭部外傷併發顱內出 血而不治死亡等情,業據被告迭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此部分指訴之情節相符, 復有上開工程現場照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驗斷書、勘驗筆錄及相驗照片各乙份,在卷可  稽,足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時地將上開工程轉發包予被害人陽輝傳施作乙 節,揆諸其契約內容本質以觀,雖係屬「承攬關係」,惟 被害人陽輝傳對上開工程僅負有提供「勞務」及施工者個 人所需之安全帽、腰帶、施工器具等而已,至於上開工程 所需之一切材料,含鷹架、防摔網、水平母索、工作台料 板、帆布等,則均應由被告負責提供乙情,亦據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按照規定,這些防護措施是否應由你們公 司提供?)是應由我們提供,但這現場有無防護措施,我 不清楚」、「(你有無到現場去看?)有,每天都去看, 當天中午1 時30分許才離開現場」、「(當天如有防護措 施,就不會有陽輝傳墜樓事件?)應該是」、「(除提供 鷹架外,是否應提供防護措施?)是」、「(是否承認本 件過失責任?)承認」、「(事實上有無設置防護設施? )沒有,.... , 我只是負責監工及配料,施工工人要把 施工進度報告給我」等語(見94年度發查字第244 號卷第 24、25、36頁)明確,並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94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不爭執二 、所載),且證人甲○○迭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與金竑公司有無約定鷹架搭設工程應設置防護設 施?)當時契約內容並無約定,但依慣例,我已與其合作 十幾年,他們應該知道應設置防護設施」、「(本件建築 物之整修工程,將何部分轉包給被告?)鷹架部分」、「 (你說將鷹架搭設工程轉包給被告,你們當時有無特別約 定鷹架的防護措施,包括工作台板料、水平母索、防護網 ,應該由誰提供、負責?)轉包給被告,應該由被告負責 」等語(見94年度發查字第244 號卷第29頁、本院卷95年 1 月26日審判筆錄第5 頁)及證人即被害人陽輝傳之員工 丁○○迭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施工架有無 水平母索設置?)沒有。.... 」 、「(如果有防護措施 ,陽墜落後是否比較不會死亡?)是的,因為當時風很大 」、「(防護設施應由誰提供?)應該是由業主(承包工 地的金竑公司丙○○提供)。但是現場並無防護措施」、 「(陳是否有提供錢請陽買防護措施?)沒有。防護措施 本來就該由丙○○提供,而且現場也沒有看見防護網」、 「(丙○○為何說現場有防護網只是沒有裝設上去?)我 當場真的沒看見任何防護網,防護措施本來就該由丙○○ 提供」、「(你是否受陽輝傳僱用而在上開工地工作?) 是」、「(在那工地現場,有無防護網或水平母索或其他 安全設備?)都沒有」、「(在你開始去這工地工作時, 有無看過被告到現場?)有」、「(被告到現場做什麼? )下料」、「(你是否知道當時陽輝傳與被告在約定鷹架 工程時,被告有無指示陽輝傳要如何去做?)有」、「( 要如何做?)被告在現場叫我們裝三角架,鷹架結構體距 離外牆三十公分,就這樣」、「(一般而言,搭鷹架前後 如何做防護措施,有無怎樣的順序?)我們的做法是先起 底,再往上搭鷹架,再架交叉拉桿,再蓋腳踏平台板料, 再搭建上下樓梯,每搭一層都要裝交叉拉桿,從二樓開始 每一層樓都要裝防墬網於鷹架與外牆間的三十公分空間內 ,並在二樓以上都要在每二支交叉拉桿中間搭設水平母索 供扣安全帶之用。帆布是罩在鷹架的外圍,從一樓以上都 要搭」、「(你當時回答說上開工程的防護設施應該由  業主即被告提供,但現場並無防護措施,這個陳述是否實 在?)實在」、「(你那時說的防護措施,是否是指....  、防護設備、防護欄、水平母索等?)這些都要有」、「 (在現場,有無防墜網?)現場沒有防墜網」、「(工地 現場水平母索、防墬網,應該由誰提供?)業主,即被告 」、「(當時你在上開工地工作是誰找你去那裡工作?) 陽輝傳」、「(你們一起做這工作的同事共有幾個?)連



我在內有五個人」、「(你在那工地工作有多久?)我去   做第三天就出事了。我是八月一日認識陽輝傳,我並不是 從八月一日開始到工地工作」、「(事發時進度如何?) 鷹架已經搭好了,後續就是圍帆布,帆布圍到一半就出事 了」、「(你們在工作中有無安全設備?)有安全帽、安 全帶」、「(平常安全帶如何使用?)安全帶應該是繫在   腰上,扣在水平母索上。但我平常都帶在身上,有危險時 才鉤在母索上」、「(你沒有在場怎麼知道這些設備要由 被告提供?)通常我們做工都是由業主提供」、「(你們 在工作那三天的工作次序為何?)先從地面搭起主架,就 如我上開陳述的次序去做」、「(剛剛你說一般而言由業 主提供防護設備,是指一般工程慣例還是你個人的判斷? )工程的慣例」、「(你剛才說搭鷹架及防護措施的順序 ,依工程慣例是否在搭建的同時,逐層架設防護措施,還 是等鷹架全部搭建完成再架設防護措施?)應該逐層架設 防護措施」、「(你說被告會到現場帶料過去,陽輝傳是 否帶過料去現場?)都沒有,他只是包工而已,所有材料 都應由業主提供」、「(你所謂陽輝傳只是包工,是否指 只要出勞力,不用提供材料?)是的」、「(你剛才說現 場沒有防墬網,你發現後,有無向陽輝傳反應?)有」、 「(當時陽輝傳怎麼說?)我當時有問陽輝傳怎麼會沒有 水平母索與交叉拉桿下面的中拉桿,他說業主為了省錢, 省略這些東西。我沒有問防墬網」、「(你說有些料是由 被告提供,是哪些材料?)門型架、交叉拉桿、工作台板 料、水平母索、上下設備即施工樓梯、中拉桿,所有要組 裝鷹架的材料都應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我們要怎麼 搭」、「(被告實際上提供哪些材料?)調整座、主架即 門型架、工作台板料、交叉拉桿、三角架、鐵管、帆布, 就這樣」、「(你提到的安全帽及安全帶是誰提供?)我 們自備」、「(這是否你們當時工地施工狀況?)是的」 、「(照片上的帆布是否就是之前你所述的防護網?)不 是,那只是防止灰塵外洩之用」等語(見94年度發查字第 244 號卷第40、41頁、本院卷95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第7 至14頁)明確,並核與證人甲○○及被告本人於偵查中及 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之事項相符,足證被害人陽輝傳 於上開時地雖係向被告「承攬」上開工程,惟被害人陽輝 傳僅係單純提供「勞務」及施工者個人所需之安全帽、腰 帶、施工器具等而已,至於上開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含 鷹架、防摔網、水平母索、工作台料板、帆布等,均應由 被告負責提供乙情,應堪認定。




㈢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對上開工程並無提供防摔網及 水平母索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之義務 云云,均應由被害人陽輝傳自行負責,並提出估價單乙紙 (即被證一)為憑云云,惟被告此部分所辯,不僅核與其 本人上開供述之情節及證人甲○○、丁○○上開證述之情 節,均不相符,且被告就其與被害人陽輝傳上開承攬關係 間,確負有提供上開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含鷹架、外側 開口護欄、防摔網、水平母索、工作台料板、帆布等之義 務乙節,亦據本院認定明確,均如上述,而被告所提出上 開估價單乙紙,不僅非係針對本件上開工程所書立之估價 單,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在卷(見本院卷95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第16頁),且依上所載「施工項目」及其 「單價」等語,亦無法證明被告所辯上開工程所需之外側 開口護欄、防摔網及水平母索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適 當設備或措施,係應由被害人陽輝傳負責乙情,是被告上 開所辯及其所提出上開估價單乙紙,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 認定之依據,至為顯然。
㈣按被告依上開承攬關係,既負有提供上開工程所需之一切 材料,含鷹架、外側開口護欄、防摔網、水平母索、工作 台料板、帆布等之義務,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被告自應注 意按上開工程之施作進度,隨時提供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 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予被害人陽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施作使 用,且按諸當時客觀上之一切情況,復無被告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被害人陽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已將上 開鷹架(含工作台料板)搭設完1 至7 樓全部,尚未提供 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 之適當設備或措施,而讓告訴人戊○○、被害人陽輝傳及 其受僱員工李景奇、丁○○、林金雄等5 人於93年10月1 日,仍在未設有上開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之上開工程現場 吊掛上開鷹架之外圍防塵帆布,至同日18時許,被害人陽 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5 樓轉角處吊掛上開防塵帆布時,因 當時風很大而不慎自該處之工作台料板上跌倒時,即因未 有上開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維護安全及防 範危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逕自該處摔落至地面,致被害 人陽輝傳因之受有頭部外傷併發顱內出血,雖經送醫急救 ,仍延至同日21時30分不治死亡,則被告就被害人陽輝傳 上開死亡之結果,揆諸上述,顯有過失責任,且其間亦存 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雖被害人陽輝傳於上開時間 在該處吊掛帆布時,亦有疏未注意應將安全帽確實繫上扣 好之疏失,而就其本身之死亡結果,亦同有相當之過失責



任,惟亦不足影響本院對被告上開過失責任之認定,附此 敘明。
㈤至於證人丁○○雖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被告於上開時地所 提供之工作台料板不完整,無法緊扣勾在鷹架上云云,惟 證人丁○○此部分證述之詞,不僅僅屬其個人單一之詞, 並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為憑,且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你說被告提供的工作台板料不完整,沒有辦 法固定,通常你們會如何處理?)放在旁邊不要用」等語 (見本院卷95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第11頁)綦詳,是縱認 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工作台料板存有無法緊扣勾住之瑕疵, 然被害人陽輝傳儘可將該有瑕疵之工作台料板放置一旁, 再另取完整之工作台料板使用即可,是證人丁○○此部分 證述之詞,自尚不足逕為不利被告認定之憑據,至為顯然 。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已臻明確, 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為金竑公司之負責人,以土木工程(含鷹架之搭拆等 )為業,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 6 條第2 項之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爰審酌被告於上開時地應且能注意按上開工程之施作進度, 隨時提供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予被害人陽 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施作使用,竟疏未注意及之,而未提供 上開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予被害人陽輝傳施 作使用,致被害人陽輝傳在上開工程現場5 樓轉角處吊掛上 開防塵帆布時,因當時風很大而不慎自該處之工作台料板上 跌倒時,即因未有上開外側開口護欄、水平母索及防摔網等 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逕自該處摔落至地 面,致被害人陽輝傳因之受有頭部外傷併發顱內出血,雖經 送醫急救,仍延至同日21時30分不治死亡,已損及被害人陽 輝傳之權益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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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