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5148號
PCDM,94,簡,5148,2006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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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6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乙○○』簽名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四一二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後 入監服刑,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執行完畢,未見悔悟,九 十三年六、七月間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見乙○○ 之國民身分證遺落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拾 起而侵占入己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年七月 十日,持乙○○上開國民身分證,前往「達昇通信有限公司 」〔下稱達昇公司〕,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者簽名欄、同意聲明欄偽造『 乙○○』之簽名各壹枚,作成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後,持以行使,向達昇公司之店員申辦遠傳公司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足以生損害於遠傳公司、乙○○。 甲○○獲上列行動電話之SIM卡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多次以上列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聯絡,致遠傳公司陷於錯誤,先後供給收、 發通信服務予甲○○,截至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向遠傳 公司詐得市值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零壹拾玖元之通信服 務;案經乙○○及遠傳公司訴由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警察隊 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 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數次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 之規定,以壹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四四一二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後入監 服刑,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伍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罪,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乙○○』簽名 貳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在達昇公司,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方法,致達昇公司之店員陷於錯誤,交付遠傳公 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卡與甲○○, 因認被告另涉此部份詐欺取財犯嫌。查:
㈠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 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 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 六0號判例意旨〕。
㈡本件被害人乙○○係『女性』,此有事實欄所示國民身分 證影本足參〔附偵卷第九頁〕。被告〔男性〕持『女性』 之國民身分證、偽造『女性』名義之署押、行使『女性』 名義之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情,通常一般之人 即足知被告非乙○○,達昇公司之店員亦同,該店員並無 受詐欺之事實,即非陷於錯誤而交付事實欄所示之行動電 話之SIM與被告。凡此,與詐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份與有罪部份,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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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昇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