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9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損壞他人之汽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2日23時許,駕駛8763-DW 號自用小客車,載同其女友丙○○前往台北縣中和市○○路 106 巷22弄口處停車後,獨自乙人下車前往附近找同友人( 按丙○○則乙人坐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右前座上,且上開自 用小客亦未熄火),嗣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己 ○○(按己○○當時係著便衣)接獲線報認上開自用小客車 涉有在基隆市境內之多件竊盜案件,即協同穿著警用制服之 警員張春茂(按張春茂當時外穿非制式警用外套,惟並未拉 上外套拉鍊),由替代役男駕駛非警用車輛載同其等2 人前 往查訪,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嗣己○○、張春茂2 人到達上開現場後,發現上開自用小客車內僅留有丙○○乙 人,即先請丙○○配合下車盤查身分,將上開自用小客車熄 火(惟未取下鑰匙),並問清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人之去向 後,即帶同丙○○至附近之「里民會堂」內等候,己○○、 張春茂2 人則在上開自用小客車附近守候,嗣5 分鐘後,丁 ○○自其友人處走返至上開自用小客車附近,張春茂即走近 丁○○欲盤查他,己○○則自後接近丁○○,丁○○見狀隨 即跑向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張春茂即對丁○○高喊「不要 跑,我們是警察」等語,惟丁○○仍不予置理,逕自跑進上 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上,並將中控門鎖關上,張春茂隨即追 至上開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旁,要求丁○○配合下車受檢, 己○○則追至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約一公尺處,對丁○○ 高喊「警察,請你下車」等語,並持槍在場警戒,惟丁○○ 仍置之不理,於啟動上開自用小客車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 車向前衝撞在其右前方之己○○,而對之施以強暴行為,致 己○○因之受有右膝擦傷之傷害(惟該傷害之犯行,未據告 訴),己○○見狀隨即跳起趴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上 ,用左手拉住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前方邊緣,以防摔落 地面,並為制止丁○○駕車逃逸,再以右手持槍敲擊上開自 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按己○○之右手小指因之受有撕裂
傷),然丁○○仍不予理采,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倒車逃逸 ,己○○此時遭摔落地面;丁○○即另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 ,為逃逸上開現場,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在倒車時,以上開 自用小客車之車尾處接續撞擊損害乙○○所有停放在上開現 場23號前之UQ-2449 號自用小貨車之前保險桿、水箱護罩、 前左右大燈、後蓋閘門、後梯蓋及後排氣管等、戊○○所有 停放在上開現場23號前之5B-4197 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車身 全部、庚○○所有停放在上開現場25號前之P6-8939 號自用 小客車之右前車門、後保險桿、右後燈等,左右大燈、後蓋 閘門、後梯蓋及後排氣管等及甲○○所有亦停放在上開現場 57號前之EH-924 5號自用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右前門、右 前葉子板、右前大燈等,分別足以生損害於乙○○、戊○○ 、庚○○及甲○○。後經張春茂持槍射擊丁○○所駕駛上開 自用小客車之輪胎而爆胎,丁○○始不得已停車下來,並棄 車逃離上開現場,再經張春茂、己○○2 人合力循線逮捕丁 ○○本人。
二、案經乙○○、戊○○、庚○○、甲○○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 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警員己○○ 、張春茂共有3 、4 人,並未出示證件,也沒有穿著警員制 服,伊上車後,即有警員拍其玻璃,另一個警員則持槍托敲 擊其玻璃,伊接著發動引擎,但當時前方並沒有人,即向前 開了約10公尺,但被其他車輛擋住,伊才往後倒車,但警員 即對他的車開了共3 、4 槍,因車子的輪胎被打爆失控,才 會衝撞到路旁的車輛,伊並無妨害公務及毀損之故意及犯行 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妨害公務及毀損之犯行,業據被告本人迭次於 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要上車時看到路邊有.... 人 向 我車方向跑過來,我就上車發動,其中有人攔我車子,也 有人拿槍敲打前擋風玻璃,示意叫我下車,我看到槍以為 是警察,我就開車逃逸,我先往前開,結果對面有輛車子 與我相撞,我才倒車逃逸,沿途擦撞路邊停車」、「我沒 看到他們拿出警察服務證,我看到他們我就跑上車關上車 門,發動車子,我是有聽到他們叫我不要動,後來他們跑 到車旁示意我下車時,.... 」 、「我是因為通緝所以逃 逸,那時我就知道大概是警察,.... 」 、「我有無撞到 警察我不曉得,因為當時天黑,又加上車窗玻璃很暗,所 以視線不好,所以才會沿途擦撞路邊停車」、「(警方鳴 槍示警你是否知道?你為何不停車?)知道,因為我通緝
」、「因我本身通緝中,看見有人追我,我就直接衝上車 內發動車子,等衝撞車前方的人他拿出槍我才知道是警察 ,就趕快駕車逃逸,結果被警方開槍擊中左前方輪胎,車 子壞掉我就棄車逃逸」等語(見偵查卷第5 、6 、13頁) 明確,並核與告訴人乙○○、戊○○、庚○○、甲○○4 人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及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 .. , 我所乘坐之自小客車8763-DW 號停於台北縣中和市 ○○路106 巷22弄口,當時我是被載乘客,警方盤查時車 上只有我一人,警方查獲我後就把我帶到一旁的里民會堂 內,等待駕駛之男子出現,過一會該男子(綽號阿奇)出 現,他訊速進入自小客8763-DW 號內駕車逃逸,.... 」 、「當時我人在里民會堂內,我有聽到警察叫他停車,過 一會兒他倒車並發出碰撞聲即又聽到槍聲,因我人在里民 會堂內,只有聽到聲音並沒有看見他如何駕車衝撞警察」 等語(見偵查卷第28頁)相符,且證人即警員張春茂迭次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查獲情形?)93年12月 22日在中和市○○路106 巷22弄口,我們是跟監車子,等 丁○○來開車,丁○○看到我們就趕快跑上車、開車」、 「(執行時穿著?)我穿警察制服,劉穿便服,所以被告 不可能不知道我們是警察,那時約晚上23時,旁邊有路燈 ,崔車停在守望相助亭前面,當天沒有下雨,視線還可以 ,.... 」 、「(為何劉會受傷?)劉擋在車子前面,被 告加速逃逸,撞到劉的手,劉趴在引擎蓋上」、「前面有 一台車無法往前,崔要逃逸所以加速倒車」、「(93年12 月22日23時許,你是否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06 巷22弄 口執行什麼勤務?)之前開這輛自小客車的人在基隆涉嫌 竊案,當天有人向同事己○○通報在中和市○○路發現這 輛自小客車,我就與己○○趕過去。到了現場駕駛座沒有 人,裡面右前座有一位女士,我們過去盤查,問他駕駛去 哪裡,他說不知道,我們就請他下車,再盤查他的身分, 叫他自己把皮包翻出來,發現有毒品吸食器」、「(你們 當時有無開警車、穿制服過去?)沒有開警車,但是我有 穿制服,己○○沒有穿制服,另外還有一位替代役在車上 沒有下車」、「(後來有無在什麼情形看到被告?)我們 在現場等被告來牽車,我們要盤查他,他就匆匆忙忙跑到 車上反鎖起來」、「(後發生什麼事?)被告就發動引擎 衝撞我們,那時剛好己○○在車前面,我站在駕駛座旁要 盤查他。被告發動引擎就要衝撞,剛好對面有一輛自小客 車進來,他沒有辦法前進,就倒車後退」、「(己○○是 怎麼受傷?)被告開車衝撞,向前撞到己○○造成他受傷
,己○○先是被撞而趴在引擎蓋,被告後來倒車己○○從 引擎蓋上滑下來」、「(那時剛開始看到被告時,你們有 無出示證件或表示身分?)我們剛走過去要盤查他,他一 看到我們就跑進車內了」、「(當時你是站在他小客車的 什麼位置?)駕駛座旁邊」、「(己○○站在哪裡?)小 客車頭右前方」、「(你們當時看到他時,是否知悉被告 因案被通緝?)當時不知道」、「(你正要盤查被告時他 看到你就直接跑進車內,你有無看見被告有無注意到你身 上的警察制服?)有」、「(你當時有無看到現場有乙○ ○等人所有四部車輛是如何被撞?)是被告倒車逃跑時撞 到的」、「(在還沒有衝撞之前,己○○站在右前方距離 車頭多遠?)不會很遠,約一、兩公尺遠」、「(依你當 時目測的情形,己○○站的位置被告是否可能看不到?) 被告直接發動引擎,應該看得到。己○○是站在被告車前 方,被告應該看得到」、「(當時穿制服時有無另外再披 便服外套?)當時有披一件一般外套,但是沒有把拉鍊拉 上」、「(當時有無攜帶槍械到中和?)有」、「(是否 兩位警員都有攜帶?)是」、「(當時有無在現場開槍? 開幾槍?)有。因為被告撞到己○○後還要逃跑,所以我 有開槍,開一槍」、「(當時是否還有別的員警開槍?) 沒有」、「(你開槍是射擊哪個部分?)朝輪胎射擊」、 「(是否射中?)應該有射中,不然輪胎怎麼會爆胎」、 「(你在開槍時,被告的車是否已經在倒車?)我開槍時 ,被告已經倒車,我人已經在他車前」、「(是否在你開 槍後,被告才衝撞現場的四部車?)不是,是被告先擦撞 現場別人的車,要繼續倒車行駛,我才開槍」、「(被告 車的輪胎爆破是前輪還是後輪?)前輪有破,但是否我打 破的我不確定」、「(你剛才說在現場等,被告過來,你 們是在現場的哪裡等?)在車旁的守望相助亭裡面,距離 車約兩、三步遠,被告的車就停在亭前」、「(在全部過 程中,你或是己○○是否曾經表示過你們是警察?)我們 要表示我們是警察時被告就跑進車內,但在被告逃跑時, 我有喊『不要跑,我們是警察』,他還是直接跑進車內發 動引擎」、「(你有無在其他時候表示過你們是警察?) 沒有,就只有那次」等語(見偵查卷第84頁、本院卷95年 1 月19日審判筆錄第4 至9 頁),亦核與證人即警員己○ ○迭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12月22日在中 和市○○路106 巷22弄口,我們是跟監車子,等丁○○來 開車,崔從我前過,我同事張春茂穿警察制服有說準備要 盤查他,但丁○○看到我們就趕快跑上車,開車」、「張
穿警察制服,我穿便服,我在車子前面有大喊警察,下車 ,但是他還是衝撞,那時約晚上23時,旁邊有路燈,崔車 停在守望相助亭前面,當天沒有下雨,視線很清楚,.... 」 、「(為何你會受傷?)我站在車子前面,被告加速 逃逸,往我衝撞,所以我整個趴在引擎蓋上」、「(為何 崔跑不掉?)前面有一台車無法往前,崔要逃逸所以加速 倒車.... 」 、「(93年12月22日23時許,你是否在臺北 縣中和市○○路10 6巷22弄口執行什麼勤務?)當時我們 接獲線報轄內發生的自小客車內音響失竊案,涉嫌的日產 黑色自小客車在中和出現,我們先請示所長後,所長派我 及張春茂過去盤查,我們就過去盤查」、「(當時除你與 張春茂,有無其他人同行?)壹個替代役男」、「(你們 當時過去,有無開警車或穿警察制服?)我們當時是開私 家車過去我穿便服,張春茂穿警員制服」、「(你在盤查 後發生什麼事?)我們到現場時車還在發動中,發現駕駛 座沒有坐人,副駕駛座,坐著丙○○小姐。我們請丙○○ 下車盤查身分,同時將車引擎熄火,將車鑰匙取下,發現 她有毒品前科,我們就詢問她有無毒品或其他器具,她主 動從她皮包內拿出安非他命吸食器交給我們。我們接著詢 問駕駛為何人,去何處。她只說出外號,沒有真實姓名, 她說駕駛去附近找朋友,等一下就回來,所以我們就在現 場等候,等候期間我就通報分局偵查隊,請他們支援。過 五分鐘後,被告就從我的身旁走過去,那時我還在講電話 。我發現他可疑,我就示意距離我約十公尺左右的張春茂 去盤查他,我從後面跟上去,張春茂盤查他時,他就往車 內逃逸將車反鎖。張春茂當時在駕駛座旁邊請他下車,我 在被告車頭右前方我將槍取出來警戒,並大聲說「警察, 請你下車。」,被告不理會,駕車朝我衝撞,被告本來要 前行,發現巷內有一輛自小客車迎面開過來,致他無法前 進,他就倒車,我就從他引擎蓋上被摔下來,.... , 張 春茂跳開後朝他的左後輪開槍,我後來有檢視被告的車發 現左後輪有彈孔,張春茂原來是朝地面開槍,.... 」 、 「被告說你當時有拿槍托將他的前擋風玻璃敲破,有無此 事?)因為被告駕車朝我衝撞,我趴在他引擎蓋上,我要 制止他繼續行駛,才用槍托敲他的前擋風玻璃,造成裂開 但並無破洞」、「(你被衝撞前是站在被告車右前方多遠 ?)不到一公尺」、「(你在被衝撞後,被告的車如何行 駛?)後退行駛」、「(你有無看到現場四輛小客車是如 何被撞?)被告的車撞到第一輛車後,張春茂開槍,之後 被告又撞到很多輛車,總共十輛,但提出告訴的只有最嚴
重的四輛」、「(當時被被告衝撞後哪裡受傷?)膝蓋受 傷,手後來也有發現受傷,但不知道是否是敲前擋風玻璃 時受傷的,我不知道是在過程中的什麼時候受傷的」、「 (有無驗傷單?)有,我在地檢署時有提出」、「(當時 你是否在現場開槍?)我沒有」、「(當時被衝撞,人已 經趴在引擎蓋上失去平衡,如何單手以槍托敲擊玻璃?) 當時我用左手抓引擎蓋靠擋風玻璃的邊緣,右手用槍托敲 擊」、「(你敲擊幾下?)詳細我沒有算」、「(你的右 手手刀部分是否受傷?)手刀部分沒有,但我的右手小指 第二關節部分有受傷」、「(你當時聽到幾聲槍響?)一 聲」等語(見偵查卷第85頁及本院卷95年1 月19日審判筆 錄第10至13頁)相符,復有己○○所提出臺灣礦工醫院診 斷證明書、告訴人乙○○、戊○○、庚○○、甲○○所提 出汽車修繕之估價單各乙紙及現場受損車輛照片7 紙,在 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警員己○○、張春茂共有3 、4 人,並未出示證件,也沒有穿著警員制服,其上車後 ,即有警員拍其玻璃,另一個警員則持槍托敲擊其玻璃, 他接著發動引擎,但當時前方並沒有人,即向前開了約10 公尺,但被其他車輛擋住,才往後倒車,但警員即對他的 車開了共3 、4 槍,因車子的輪胎被打爆失控,才會衝撞 到路旁的車輛,伊並無妨害公務及毀損之故意及犯行云云 ,惟被告上開所辯,不僅核與其本人迭次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上開供述情節不符,有如上述,且警員張春茂當時執行 上開勤務上,係穿著警察制服,雖其外套有一般非警察制 式外套,惟其外套拉鍊並未拉上乙節,業據證人張春茂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而警員張春茂、己○○2 人於執行 上開勤務時,亦曾先後對被告高喊「不要跑,我們是警察 」及「警察,請你下車」等語乙情,亦據證人張春茂、己 ○○二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均如上述,是被告於上 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向前衝撞時,對於張春茂、己 ○○2 人當時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乙節,自應知悉 甚詳,至為顯然,而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向前衝撞無 法逃逸後,另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倒車欲逃逸上開現場, 並因之撞擊損壞告訴人乙○○、戊○○、庚○○及甲○○ 4 人所有上開自用小貨車、自用小客車4 輛,均足以生損 害於告訴人乙○○、戊○○、庚○○及甲○○4 人,顯亦 有毀損之故意,亦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妨害公務及毀損之犯行均臻明確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第354 條之損壞他人之汽車,足以生 損害於他人罪。被告一個倒車衝撞行為,而先後損壞告訴人 乙○○、戊○○、庚○○及甲○○4 人所有上開自用小貨車 、自用小客車4 輛,屬可分之包括一行為,為接續犯,應論 以一罪。被告就所犯上開2 罪,其犯意各別,要件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就所犯上開2 罪,係屬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揆諸上述,容有未合。爰審酌被 告於上開時地明知張春茂、己○○2 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竟仍駕駛衝撞警員己○○,致其因之受有上述之傷 害,復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倒車衝撞損壞告訴人乙○○、戊 ○○、庚○○及甲○○4 人所有上開自用小貨車、自用小客 車4 輛,已損及告訴人乙○○、戊○○、庚○○及甲○○4 人之權益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35條、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