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668號
PCDM,93,易,668,2006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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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續字第
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係乙○○之妻,而甲○○、丙○ ○、乙○○與癸○○○、己○○、庚○○、丁○○、戊○○ 等人係兄弟姊妹關係,另寅○○、壬○○等則分別係甲○○ 、丙○○之妻,緣渠等之母鄭春綢、父李炎進先後於民國85 年12月18日、87年4 月16日去世,詎辛○○與甲○○、丙○ ○、乙○○、寅○○、壬○○等人(以上六人所涉侵占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犯意聯絡,共同連續於86年7 月 25日、87年3 月9 日、87年4 月11日以偽造「泉和鑄造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和公司」)及「巨泉鑄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泉公司」)等之股權讓與契 約書、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之方式,交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持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董事、股東名冊及股權 變更登記,致不知情之公務員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 文書,而將原屬於鄭春綢、癸○○○、己○○名下分別所持 有泉和公司500 股及520 股股份,於86年8 月8 日轉讓至寅 ○○、壬○○及辛○○名下;又於86年7 月25日,將鄭春綢 、癸○○○、己○○名下各持有巨泉公司100 股之股份,轉 讓至寅○○、壬○○、辛○○名下,又於87年3 月25日將巨 泉公司李炎進名下股份100 股轉讓至李旻翰(即丙○○之子 )名下(以上巨泉公司股份轉讓部分,經檢察官於本院93 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補述),另於87年4 月25日,將 李炎進名下所持有泉和公司500 股股份轉讓至甲○○之子李 旺霖名下,致生損害於癸○○○、己○○之股東、繼承人身 分及戊○○、丁○○與庚○○等有關繼承人權益事項,案經 癸○○○、己○○、庚○○、丁○○、戊○○告訴,因認被 告辛○○與同案被告甲○○、丙○○、乙○○、寅○○、壬 ○○(以上五人所涉本件被訴罪嫌,前業經本院先行審結均 諭知無罪在案),等涉有共犯刑法第216 、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及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 云。
二、按公訴人認被告辛○○與甲○○、丙○○、乙○○、寅○○ 、壬○○等涉有上開偽造文書罪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癸○○○、己○○、庚○○、丁○○、戊○○等 人指訴綦詳,並有泉和公司、巨泉公司公司登記卷宗影本附 卷可查,同案被告乙○○雖辯稱長期居留國外,並未過問變 更事宜云云,然其於偵查中亦供稱:相關變更情形,丙○○ 均有事先告知而同意辦理等語甚詳,足認被告等六人對於相 關變更股東及股份等事宜,均相互有所認識而有犯意聯絡, 再李炎進於86年7 月12日因心肌纖維化與中風住院治療,於 同年8 月5 日出院,於87年4 月6 日再度中風住院,意識陷 入模糊,因病情惡化於4 月15日病危而自動出院,有李炎進 之病歷摘要附卷足佐,李炎進既然於87年4 月6 日因中風住 院且陷入昏迷,如何於87年4 月11日參加巨泉公司股東會及 董事會?又同案被告甲○○、丙○○、乙○○等辯稱:巨泉 公司及泉和公司均是其父親李炎進一手出資籌設,子女僅是 掛名股東,事實上均未出資,準此,巨泉公司及泉和公司所 有股份均應列為李炎進之遺產,依法應由告訴人及同案被告 乙○○、甲○○、丙○○等繼承人共同繼承,其非繼承人者 本無權取得,乃同案被告乙○○、甲○○及丙○○竟將股份 分別轉讓至其等之配偶及子女名下,而侵奪告訴人等應有之 權益,至為顯然為其論據。被告辛○○於偵審中均未到案, 惟訊據同案被告甲○○、丙○○、乙○○、寅○○、壬○○ 等均堅決否認有上揭偽造文書之犯行,同案被告甲○○、丙 ○○辯稱:泉和公司、巨泉公司都是由伊父親李炎進主導經 營,該等公司股份要如何繼承分配都是由伊父親決定,公訴 意旨所指三次股權轉讓都是由伊父親決定並交代公司人員辦 理,並非伊等私自辦理轉讓等語,同案被告乙○○辯稱:伊 長居海外工作不在國內,並未過問泉和、巨泉等公司經營及 處置情形,本件系爭股份轉讓時,伊不在國內,亦無人通知 伊,依不知係何人辦理的,且伊所持有泉和公司、巨泉公司 股份亦未曾變動,何來犯罪動機,至偵訊所言係指知伊父親 曾提過股份分配事宜,非指知有檢察官指述之犯罪事實等語 ,同案被告寅○○辯稱:伊只是媳婦,也沒有在公司上班, 公司的事都是伊公婆在決定,公司股份轉到伊名下之事,伊 並不知情等語,同案被告壬○○辯稱:伊雖有在公司幫忙一 些現場工作,但伊是被告之後才知股份轉到伊名下之事等語 。辯護人亦為同案被告甲○○、丙○○、寅○○、壬○○等 辯護稱:泉和、巨泉公司實係由被告等之父李炎進一人所主 導經營之家族公司,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事宜均係李炎進所決 定交代辦理,被告等人均係人頭股東並未參與,且李炎進於 生前即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規劃遺產分割事宜,欲將泉和 、巨泉公司股份全歸由甲○○、丙○○所有經營,縱有不公



,亦屬民事繼承應繼分中特留分問題,不生偽造文書刑事問 題;至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係違法錄音取得,應無證據 能力等語。辯護人為同案被告乙○○則辯護稱:被告乙○○ 長年在國外,對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並不知情,且其股權並未 變動,顯無犯罪動機可言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 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 第4913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等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 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 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 事判決等意旨)。經查:
㈠本件巨泉公司係於86年8 月4 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 為李炎進、甲○○、丙○○、乙○○、寅○○、壬○○、 辛○○等七人)、86年7 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 事項為改選董事、監察人案)、董事會決議錄(討論事項 為選任董事長案)、86年7 月25日修訂之公司章程、86年 7 月3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 請「修正章程、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經該廳於86年8 月4 日函知准予登記;復於87年3 月24日檢附股東名簿( 所載股東為甲○○、丙○○、乙○○、寅○○、壬○○、 辛○○李旻翰等七人)、87年3 月9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錄(討論事項為補選董事案)、87年3 月11日變更登記申 請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補選董事」變更 登記,經該廳於87年3 月25日函知准予登記。又本件泉和 公司係於86年8 月8 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為李炎進 、甲○○、丙○○、乙○○、寅○○、壬○○、辛○○等 七人)、86年7 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事項為改 選董事、監察人案)、董事會決議錄(討論事項為選任董 事長案)、董事監察人名單、86年7 月25日變更登記申請 書、86年8 月6 日申復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 請「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經該廳於86年8 月8 日函知



准予登記;復於87年4 月24日檢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為 甲○○、丙○○、乙○○、寅○○、壬○○、辛○○、李 旺霖等七人)、87年4 月1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討論事 項為改選董監事案)、董事會議事錄(討論事項為選任董 事長案)、董事監察人名單、87年4 月21日變更登記申請 書等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補選董事」變更登 記,經該廳於87年4 月27日函知准予登記。上述巨泉公司 、泉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有該二公司之登記案卷影本在 卷可稽。另按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規定,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並無檢附「股權讓與契約書」 辦理股份轉讓變更登記之規定。且遍查上開二家公司登記 案卷卷附資料及本件偵查案卷資料,均無公訴意旨所指之 偽造「股權轉讓契約書」。是公訴意旨所指訴被告辛○○ 與同案被告甲○○等五人有共同偽造並行使本件系爭二家 公司股份轉讓之「股權轉讓契約書」,顯與事實不符。 ㈡次查,巨泉、泉和公司雖有先後於86年8 月4 日、同年月 8 日,檢附上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決 議錄等業務文書,申請辦理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將原有 股東並兼任董事、監察人之鄭春綢(為巨泉公司董事、泉 和公司董事長,於85年12月18日歿)、李美麗(即癸○○ ○,為巨泉公司董事)、己○○(為巨泉公司董事)等之 股份,全數轉讓變更為寅○○、壬○○、辛○○等持有, 並改選董監事等情屬實(參見附表一、二)。然查,巨泉 、泉和公司係由同案被告甲○○、丙○○、乙○○、告訴 人之父李炎進所主導經營,而其等均係由李炎進分配掛名 登記為人頭股東,並無實際持股權利之情,為上開同案被 告五人、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甲○○、 丙○○、乙○○、告訴人之姨父周添萬姨母鄭雲娥於 偵查中證稱:上開二家公司均係伊姊夫李炎進的,公司大 小事均由他決定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15142 號偵查卷 145 頁)。而有關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鄭春綢持股 部分,因鄭春綢於85年12月18日死亡後,即由李炎進安排 決定鄭春綢遺產分割繼承事宜,並委人書擬遺產分割協書 ,將鄭春綢上開巨泉、泉和公司持股分別轉讓給丙○○、 甲○○,此有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且據告 訴人癸○○○、庚○○、丁○○、戊○○於偵查中陳稱: 伊父於去世前有拿過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給伊等看過,惟 伊等尚未簽名,伊父即去世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15142 號偵查卷63頁),另告訴人己○○雖稱伊父有告訴伊要公 平處理,但未拿上開協議書給伊看過云云,惟其於86年12



月13日亦有書立授權書一紙,載明授權李炎進代理處理鄭 春綢遺產,依遺產分割協議書處理等語,此有該授權書影 本附卷可按,足見告訴人等就其父決定將上開巨泉、泉和 公司之鄭春綢股份,分別由其子即丙○○、甲○○繼承一 事均已知之甚明。另有關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李美 麗、己○○等持股部分,亦經證人即經辦之松泰會計事務 所人員子○○○於偵查中證稱:巨泉公司股權轉讓係伊代 為處理,這件案子是李炎進在86年6 月打電話通知伊,叫 伊把他女兒之股份轉讓給他媳婦,同年7 月間辦妥,當時 李炎進身體狀況很好,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他們公司是 家族企業,股東均是人頭,公司要如何做,都是由李炎進 一人決定,過戶印章文件均是李炎進交給伊的等語明確( 見上開偵查卷144 頁反面、145 頁),由此亦見告訴人癸 ○○○、己○○上開巨泉、泉和公司持股部分,亦是由實 際有權處理之李炎進所安排轉讓,應屬無訛。
㈢再者,巨泉、泉和公司雖有先後於87年3 月24日、同年4 月24日,檢附上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 決議錄等業務文書,申請辦理補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有 股東並兼任董事之李炎進(為巨泉、泉和公司董事,於87 年4 月16日歿)之股份,全數轉讓分別變更為李旻翰、李 旺霖等持有,並補選董事等情屬實(參見附表一、二)。 然衡諸上述巨泉、泉和公司實際係由李炎進一人主導經營 之家族公司,而其於其妻鄭春綢去世後,即擬遺產分割協 議書欲將其妻於巨泉、泉和公司之持股,歸由其子丙○○ 、甲○○持有,其後亦將其女癸○○○、己○○持股分別 轉讓登記至其子丙○○、甲○○、乙○○等妻壬○○、寅 ○○、辛○○等人名下,觀其意向堪見李炎進有意將上開 公司股份集中歸由其子持有甚明,是其後續將原持有上開 公司股份轉讓登記至其子丙○○、甲○○之子李旻翰、李 旺霖名下,亦屬當然之理,是被告等辯稱此部分亦係其父 李炎進所決定辦理,應非虛詞。
㈣至告訴人等雖質疑本件系爭股份辦理轉讓時點,均恰係在 其父分別於86年7 月12日起至同年8 月5 日、86年4 月6 日起至同年月16日中風住院期間,顯無清楚意識足可處理 上開股份轉讓登記云云,並提出其父李炎進病歷資料佐證 。然查,其母鄭春綢於85年12月18日即已去世,其父為處 理其母遺產繼承事實,當於其母去世不久即有所規劃安排 ,不至於延宕至其父86年7 月間中風住院仍未有所決定, 況依上述證人子○○○之證述,亦見其父於86年6 月間即 已電請子○○○辦理上開巨泉股份轉讓事宜,其後並提出



其母遺產分割協議書出示其子女,另其父巨泉公司股份係 於87年3 月24日即申請辦理,均可見本件系爭股份轉讓, 係在其父李炎進安排逐步辦理,是僅憑上述時間之質疑, 尚不足確認本件系爭股份轉讓係被告等擅自處分。 ㈤另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所檢附之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雖同案被告甲○○等五人不 否認未實際召開,惟衡諸國內家族公司,為合於公司法股 東人數規定,多以人頭股東充數,故鮮有實際召開股東會 或董事會,而均係由實際經營者決策後,即便宜行事製作 形式上之議事錄,委由承辦業者辦理登記業務,本件巨泉 公司、泉和公司亦係屬李炎進一人主導經營之家族公司, 故其公司決策均係由李炎進一人決定後,交待公司人員依 法律規定形式辦理,從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此已經上 開證人周添萬、周鄭雲娥證述明確,且亦為告訴人癸○○ ○所不否認(見88年度偵續字第162 號偵查卷㈠114 頁反 面),是本件上開巨泉公司、泉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董事會議事錄,既係沿習便宜行事製作,縱未實際召 開,亦難執此即逕謂被告辛○○與同案被告甲○○等五人 主觀上有偽造文書之犯意可言。再依上述,上開二公司之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有關改選、補選董監 事及選任董事長等議案決議內容,係依李炎進有關上開二 公司股份轉讓安排所為相關之處理,自亦難認其內容有何 不實,遑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可言。
㈥又告訴人等雖另提出其私人蒐錄之⑴87年6 月28日同案被 告甲○○與告訴人庚○○、戊○○之對話、⑵87年6 月9 日同案被告丙○○與告訴人己○○之對話、⑶⑷⑹87年7 月6 日同案被告壬○○與證人即承辦泉和公司登記業務之 新光會計事務所人員丑○○之電話通訊對話、⑸同案被告 丙○○與乙○○電話通訊對話等錄音帶6 捲,以佐證被告 辛○○與同案被告甲○○等五人、證人等間串供、串證否 認犯行之情。經查,據告訴人陳稱,其中⑴、⑵捲係於臺 北縣三重市○○路小木屋家族聚會中,由告訴人攜帶錄音 機所錄得,⑶⑷⑸⑹捲則係其父光原公司辦公室電話盒插 接錄音機所錄得(見本院94年5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 經核上開6 捲有關同案被告甲○○、丙○○、乙○○、壬 ○○等陳述部分,告訴人並未能舉證確係該同案被告等人 之陳述,亦為該等同案被告質疑是否真係其等陳述,不能 證明其真實性,尚難遽認有證據能力,況參諸其間對話內 容,如同案被告乙○○陳述提及公司股東均係借名,由其 父母安排,且稱癸○○○就上開股份轉讓一事亦知情等語



,另同案被告壬○○陳述亦提及公司股份轉讓係依伊公公 交待,現在告訴人說沒有書面就說伊公公沒講等語,又同 案被告丙○○陳述亦提及86年7 月父親中風時就有說把伊 母、姊妹的股份通通都過掉,當時協議書都寫好,伊父也 同意,伊家都是伊父在處理等語(見本院93年12月20日勘 驗筆錄),均係對該等同案被告有利之對話陳述,顯不足 據以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等有本件被訴犯行。至其中⑶⑷ ⑹捲有關證人丑○○之對話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依 法並無證據能力,且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當聽播放上 開錄音帶,其亦無法確認是否其對話錄音,況參諸其間對 話內容,亦無可確認被告及同案被告等犯行之不利陳述。 是告訴人所提之上開6 捲錄音帶,亦不足確認被告與同案 被告等有本件被訴犯行。
㈦另被告辛○○與其夫即同案被告乙○○長年居於國外,並 無證據可認其有參與本件巨泉、泉和公司之經營或在上開 公司任職幫忙,且依上所述其持股亦均僅係掛名並非實際 持有,要難僅以被登記承受告訴人己○○之股份,即可率 認其與辦理轉讓登記者有何犯意聯絡。
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巨泉、泉和公司係被告辛○○之夫乙○ ○之父李炎進一人主導經營之家族公司,被告辛○○承受告 訴人己○○之上開公司股份,純係由李炎進指示分配登記之 掛名股東,並無實際持股,且依上述亦有證據可認李炎進於 其妻鄭春綢死後,確有重新分配股份之安排,是同案被告甲 ○○等上開所辯,顯非無據,公訴意旨所援引之證據尚不足 確認被告與同案被告等確有被訴之偽造文書犯行,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上揭被訴之偽造文書犯行,是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辛○○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又 被告辛○○因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經本院依法公示送達 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依上述本院認其被訴部分 應諭知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附表一:
┌────────┬────────┬────────┬─────┐
│巨泉公司86.8.4前│86.8.4後股東名簿│87.3.24 後股東名│備 註│
│股東名簿 │ │簿 │ │
├────┬───┼────┬───┼────┬───┼─────┤
李炎進 │ 100股│李炎進 │ 100股│李旻翰 │ 100股│李炎進於 │
│(董事)│ │(董事)│ │ │ │87.4.16歿 │
├────┼───┼────┼───┼────┼───┼─────┤
鄭春綢 │ 100股│壬○○ │ 100股│壬○○ │ 100股│鄭春綢於 │
│(董事)│ │ │ │(董事)│ │85.12.18歿│
├────┼───┼────┼───┼────┼───┼─────┤
│甲○○ │1867股│甲○○ │1867股│甲○○ │1867股│ │
│(董事)│ │(董事)│ │(董事)│ │ │
├────┼───┼────┼───┼────┼───┼─────┤
│丙○○ │1867股│丙○○ │1867股│丙○○ │1867股│ │
│(董事長)│ │(董事長)│ │(董事長)│ │ │
├────┼───┼────┼───┼────┼───┼─────┤
│乙○○ │1866股│乙○○ │1866股│乙○○ │1866股│ │
│(董事)│ │(監察人)│ │(監察人)│ │ │
├────┼───┼────┼───┼────┼───┼─────┤
│李美麗 │ 100股│寅○○ │ 100股│寅○○ │ 100股│ │
│(董事)│ │ │ │ │ │ │
├────┼───┼────┼───┼────┼───┼─────┤
│己○○ │ 100股│辛○○ │ 100股│辛○○ │ 100股│ │
│(監察人)│ │ │ │ │ │ │
└────┴───┴────┴───┴────┴───┴─────┘
附表二:
┌────────┬────────┬────────┬─────┐
│泉和公司86.8.8前│86.8.8後股東名簿│87.4.24 後股東名│備 註│
│股東名簿 │ │簿 │ │
├────┬───┼────┬───┼────┬───┼─────┤
李炎進 │ 500股│李炎進 │ 500股│李旺霖 │ 500股│ │
│(董事)│ │(董事)│ │ │ │ │
├────┼───┼────┼───┼────┼───┼─────┤
鄭春綢 │ 500股│寅○○ │ 500股│寅○○ │ 500股│ │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 │
├────┼───┼────┼───┼────┼───┼─────┤




│甲○○ │2654股│甲○○ │2654股│甲○○ │2654股│ │
│(董事)│ │(董事長)│ │(董事長)│ │ │
├────┼───┼────┼───┼────┼───┼─────┤
│丙○○ │2653股│丙○○ │2653股│丙○○ │2653股│ │
│ │ │ │ │(董事)│ │ │
├────┼───┼────┼───┼────┼───┼─────┤
│乙○○ │2653股│乙○○ │2653股│乙○○ │2653股│ │
│(監察人)│ │(監察人)│ │(監察人)│ │ │
├────┼───┼────┼───┼────┼───┼─────┤
│李美麗 │ 520股│壬○○ │ 520股│壬○○ │ 520股│ │
├────┼───┼────┼───┼────┼───┼─────┤
│己○○ │ 520股│辛○○ │ 520股│辛○○ │ 5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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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