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慶德會計師
即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國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瑋即謝國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事件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如破 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已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進行 已無必要,法院應依聲請宣告破產終止。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破產財團之財產僅存民國(下同)81 年購置之自小客貨車一輛,其餘土地、廠房及存放於廠房內 之財產,經法院拍賣或遭竊,業已不存,拍賣所得款項亦不 足以清償抵押債務,另國外應收帳款經聲請人請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協助催收,亦未能收回。本件破產財團僅存之自小客 貨車,已超過折舊年限,且積欠之牌照稅及汽車燃料稅已超 過其殘值。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已逾四年,未曾支領報酬 ,所墊付差旅費亦未能受償,故本件已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 要等語。
三、經查,破產人法定代理人謝國瑋即謝國忠於93年1月9日具狀 陳報:破產人自88年停業迄今,設備、半成品及庫存原料均 陳年多時,不堪使用,且工廠屢遭偷竊,大至汽車、機械, 小到水龍頭,無所不偷...等情在卷。謝國瑋即謝國忠於 93年6月8日本院召開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復到場陳稱:機 器、存貨都放在公司裡面,因公司廠房、土地被拍賣,這些 機器、存貨都不見了;PM-5216號這部自小客貨車目前欠稅 一萬四千多元等語,有會議紀錄可按。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2 年度執字第2812號債務人國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強制執行 案卷核閱結果,確認破產人廠房、土地業於92年11月20日以 新台幣(下同)25,506,000元拍定,惟所得尚不足以清償抵 押債務,後執行法院實行點交時,廠房內僅有空氣壓縮機2 部、平面輸送帶4架及鐵製空中軌道1組,且均已嚴重生銹破 損,不堪使用,經執行法院拍賣遺留物結果,共變賣得16, 000元,由謝國瑋即謝國忠具領在案。至於破產人海外應收 帳款部分,經聲請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催收結果,該
局人員撥打該欠債美商電話已無法接通,親至該美商地址所 在,發現為另一公司營業中,經詢該公司已在該址營業2、3 年,未曾聽聞該美商,另洽喬治亞州政府查該美商資料,該 美商已未依規定進行年度申報作業,登記之電話無人接聽, 親往登記地址,係一民宅,無人回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綜 合上情,認該美商似已無實質營業活動,有聲請人提出之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94年5月10日貿服字第09490022230號書函在 卷可徵。又破產人所有之車牌號碼PM-5216號自小客貨車, 係81年出廠,排氣量僅1397cc,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有汽 車車籍查詢單一紙在卷。而破產人除上述財產外,依其清算 人謝國瑋即謝國忠及聲請人確認之破產財團財產,僅有應退 營業加值稅款185,51 5元及扣繳稅款2,535元,惟破產人尚 積欠鉅額稅款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已申報債權,上開應退及 扣繳稅款早經稅捐稽徵機關抵銷無存,此業據聲請人於第四 次債權人會議上說明無訛。綜上,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不 動產部分拍賣不足以清償別除債權;動產部分現餘老舊無交 易價值之車輛1部及執行法院變賣遺留物所得16,000元;海 外應收帳款部分無收回之可能性;國內其他應收款(應退營 業加值稅)、暫付款(扣繳稅款)則經抵銷而不存,此外別 無財產,顯然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堪予認定。四、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如前述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宣告終止破產,於法洵無不合, 自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