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丁章律師 王敬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螢秀律師 被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二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圳 住台北市○○區○○街二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八樓 被 告 龍固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路十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三巷二十號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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