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21號
TPDV,91,訴,1821,200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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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丁章律師
         王敬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螢秀律師
  被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二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圳    住台北市○○區○○街二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八樓
  被   告  龍固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路十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三巷二十號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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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