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達代收人 鄭嘉
右原告與被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零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壹
佰柒拾叁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
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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