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40號
TPDV,91,補,840,20021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達代收人 鄭嘉
右原告與被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零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壹
佰柒拾叁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
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