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
債 權 人 陸琦琳
債 務 人 吳聲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是否請
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該裁定
已於106 年5 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