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0號
ILDV,94,重訴,20,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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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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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