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5號
SLDV,95,重訴,5,2006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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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 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5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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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