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87,072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82,0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7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
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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