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5號
SLDV,95,重訴,45,2006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87,072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82,0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7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
    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1/1頁


參考資料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