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3號
SLDV,95,重訴,23,200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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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3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南港區 ○○○路2 段12巷14弄44號3 樓」、「台北縣板橋市○○路 48 巷4弄8 號」,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路○ 段267 號12樓之4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 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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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