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9號
SLDV,95,補,39,2006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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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旺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瑞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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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