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七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伯舟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 條 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95年1 月19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5年1 月25日送達自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按期補正,其自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 靜 恆
法 官 許 碧 惠
法 官 周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哲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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