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4年度,9號
SLDM,94,重附民,9,200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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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
      The Maca
      Scotland,
法定代理人 弗瑞塞. 莫里森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甲○○
      陽茗實業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397 號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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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