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 The Maca Scotland,法定代理人 弗瑞塞. 莫里森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被 告 甲○○ 陽茗實業有限公司兼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開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397 號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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