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1年度,177號
TPDV,91,家訴,177,200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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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周泉於日據時代昭和七年六月所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
二、陳述:
㈠、原告高祖周泉於日據時代昭和七年六月就分配予其子孫之財產立有「同立鬮
分合約」二件,分別交由其孫子周土盛及孫女即原告先祖母周菜(即翁周菜
)各執一件,原告先父周傳係日據時代昭和七年二月十四日出生,因從母姓
,故翁周菜所執「同立鬮分合約」向由周傳保管,且翁周菜所分得之周泉
產所有權,在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以前,皆由周傳掌管處理,嗣周傳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間去世,被告係原告叔公,竟未遵從周泉之遺願,亦沒有徵得
周傳之同意,在原告先父周傳病危之際,逕行將原告先高祖周泉所遺土地即
台北縣石碇鄉○○段雙溪小段一五八、一五八之三、一六四、一八八之三、
四三一之一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顯然有
害原告依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所分得之權利,為此請求確認上開「同立鬮
分合約」有效。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原告先高祖周泉之繼承人僅有原告先祖母翁周菜一支之繼承人承認上開「同
立鬮分合約」有效,周泉之其餘繼承人則均否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之效
力,翁周菜依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所分得之權利,已因被告就系爭土地辦
理繼承登記而受侵害,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分歸翁周菜所有,又翁周菜在四十
一年三月四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周傳、翁朝聘、翁月清,周傳、翁朝聘、翁
月清均已過世,周傳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周黃蕊及子女周瑞、周震適周震福
、原告乙○○周淑慧,翁朝聘之繼承人為翁信豐、翁玉梅翁慈文,翁月
清之繼承人為其配偶翁林清香及子女翁逸統翁映族翁仕期翁淑翠、翁
淑姿,翁淑姿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盧順義及子女
盧偉晟盧偉昕盧偉群
三、證據:提出「同立鬮分合約」一份、周泉繼承系統表、申請調解書、戶籍謄本
、地籍圖一份、土地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系爭土地已經兩造及其他周泉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上開「同
立鬮分合約」並非真正。
三、證據:提出周泉繼承系統表一件為證。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仍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判決先高祖周泉
)所立之『同立鬮分合約』是否具有祖產繼承之效力」,嗣於調解期日到場更正
聲明為確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非訟事件筆錄)
,顯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原告自得為之,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先高祖周泉於日據時代昭和七年六月就分配予其子孫之財產
立有「同立鬮分合約」二件,由其孫子周土盛及孫女即原告先祖母周菜(即翁
周菜)各執一件,翁周菜所執「同立鬮分合約」向由原告先父周傳保管,而翁
周菜依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所分得之周泉遺產亦由周傳掌管,詎被告竟未遵
周泉之遺願,亦未徵得周傳之同意,趁周傳病危之際,逕將周泉所遺系爭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顯然有害原告依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所分得之
權利,為此請求確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土地已經
兩造及其他周泉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上開「同立鬮分合約」並非真
正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先高祖周泉,先祖母為翁周菜,先父為周傳,翁周菜在四十
一年三月四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周傳、翁朝聘、翁月清,周傳、翁朝聘、翁月
清均已死亡,周傳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周黃蕊及子女周瑞、周震適周震福、原
乙○○周淑慧,翁朝聘之繼承人為翁信豐、翁玉梅翁慈文翁月清之繼
承人為其配偶翁林清香及子女翁逸統翁映族翁仕期翁淑翠翁淑姿,翁
淑姿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盧順義及子女盧偉晟、盧
偉昕、盧偉群,被告已將系爭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為被告所不爭之戶籍謄本、周泉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等
件為證,且有被告所提周泉繼承系統表可資佐證,應堪信為真實。
三、至原告所稱周泉就系爭土地之分配立有「同立鬮分合約」二件,分別交由孫周
土盛及孫女翁周菜各收執一份,被告逕將系爭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有害
周菜之權利乙節,固據提出「同立鬮分合約」一份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
縱令原告所言屬實,惟依上開「同立鬮分合約」取得系爭土地權利者為翁周菜
,翁周菜於四十一年三月四日死亡後,該項權利在未經分割前應由翁周菜之繼
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翁周菜之繼承人有周
傳、翁朝聘、翁月清,因周傳、翁朝聘、翁月清均已死亡,該項權利自應由周
傳之繼承人即其配偶周黃蕊及子女周瑞、周震適周震福、原告乙○○、周淑
慧,及翁朝聘之繼承人即翁信豐、翁玉梅翁慈文,與翁月清之繼承人即其配
翁林清香及子女翁逸統翁映族翁仕期翁淑翠翁淑姿之繼承人即其配
盧順義、子女盧偉晟盧偉昕盧偉群所公同共有,因依該項權利起訴請求
確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自屬對於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
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
不適格,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三四七號判例、八十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號判決要旨參見),本件原告乙○○僅以其個人名義訴
請確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未併列翁周菜其他繼承人為原告,依上開
說明,其訴自屬當事人不適格,為顯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據以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同立鬮分合約」有效,為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本院就本件祇行一次調解程序,並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因原告之
訴顯無理由,故本院亦未向原告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逕以判決駁回之。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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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