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附民字,94年度,18號
KLDM,94,基交簡附民,18,200602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號之3
被   告  乙○○
       正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4年度基交簡字第3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1/1頁


參考資料
正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