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8號
CYDV,95,除,28,200602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坤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佳弘傢俱商行負責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6月30日 │28,380元 │CBS056973 │ │
│ │劉義民 │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 │ │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