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乙○○
4號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明未臻明確,即請求會同辦理租約登記之租約起迄時間尚待補正,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7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