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14號
CYDV,94,重訴,114,200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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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乙○○
            4號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明未臻明確,即請求會同辦理租約登記之租約起迄時間尚待補正,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7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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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