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60號
CYDV,94,訴,460,200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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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ATIMBRE EDGARDO MENDOZA(即艾加多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貳
佰肆拾陸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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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